法学论文
新刑诉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变更
作者:侯佳青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8日
新刑诉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变更
新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条,由原来的两条扩充为四条,其修改内容主要表现为“三个增加”:一是增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章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做出详细解释。其中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做出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采用列举式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三款是特别条款,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特别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类案件主要是交通肇事罪和因醉驾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款相当于“但书”,做出例外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