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是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但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没有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
1、 张莉从北京合力华通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2、 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卖方提供随车交付文件符合各项规格和指标。张莉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
3、 三个月后车辆保养时,张莉发现该车曾进行过维修。
4、 卖方称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为此多处表面进行过喷漆维修。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所以幅度优惠较大,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
5、 在车辆交接验收单注有 “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张莉认可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否认在销售时获知车辆曾有维修。
【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汽车销售合同》,轿车退还给合力华通公司;二、合力华通公司退还张莉购车款;赔偿张莉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等;三、合力华通公司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138000元。
【争议焦点】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1、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不能由此推断是在告知存在瑕疵的基础上进行了降价和优惠。
2、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但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生活中,在销售房屋、汽车时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文本合同,这就要求合同提供方应注意告知的风险。本案中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但其不能证明其告知,且声明有瑕疵的文字还是由本销售公司的人员书写,在对方否认告知的情况下,合同提供方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以此为鉴,声明已获告知的文字应要求被告知方书写,妥善保管,以备事后所需。